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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1-1在民法§851-1-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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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1-1在民法§851-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 法條.

民法851-1在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討論與評價

法規名稱:, 民法第851-1 條. 民國99 年02 月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不動產役權多不具獨占性,宜不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俾使物盡其用,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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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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