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法 第 4 條之1 所規定之有價證券、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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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有價證券,日後出售如有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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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規定,買賣認購(售)發行後之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於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o證券交易稅,且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