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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的討論與評價

(一)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 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 額:. 先減除當 ...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營利事業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計算方式的討論與評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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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得計算如下: 一、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 400萬元-80萬元=320 ...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季企業小心「證券交易所得有3年門檻」的討論與評價

    ...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以後年度出售該類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的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營利事業所得,稅季,證券交易所得)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企業證交所得課稅二個注意| 稅務法規| 金融 - 經濟日報的討論與評價

    2021年10月15日 —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出售股票時,根據《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證交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當中課稅。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的討論與評價

    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 ...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營利事業 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 ...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討論與評價

    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之營利事業,有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是不是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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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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