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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在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事件陳述書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的討論與評價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 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 項前段.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 停車位 ...

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在停車場法 - 植根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19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增訂第4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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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條 (任意停放車輛之處置) · ﹝1﹞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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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稱專用停車位)。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車輛未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停放於專用停車. 位,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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