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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肇責、路口過一半被撞、直行車絕對路權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肇責在[車禍] 鑑定意見書認定主要為我方肇責- 看板PttLifeLaw

作者[車禍] 鑑定意見書認定主要為我方肇責
標題rand730323 (這是最後一根稻草)
時間2014-03-08 17:38:56 UTC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2年8月9日10時46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左踝踝骨骨折併脫臼(急診X-ray、診斷書)
對方及其副駕駛座乘員皆無傷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1.有報警
2.對方先完成筆錄,我方住院11日後才完成筆錄
3.員警抵達現場時我方已送醫、我方車車輛未移動,
對方車輛有移動至路邊,已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
對方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駕駛機車自西往東方向行駛未畫分向標線路段,
至肇事地無號誌三岔路品停車等待西向路邊寺院車輛駛出後隨即起步左轉該寺院,
與同向左側沿高峰路由西往東方向未劃分向標路段直行對方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撞擊。

路況:
市區道,限速40公里以下,無分向設施,無號誌,三岔路,交岔路口內,乾燥路面。
(無路口監視器、對方小客車無行車紀錄器)

事故撞擊車損:
我方左側車身受損,左煞車桿前彎,右側車身擦痕;
對方右後照鏡面破損,右前半側車身刮損。

目前調查情形如下:
道路寬4米,單一車道,可雙向通行,且雙方發生事故時皆在道路中,
我方稱撞擊點為對方小客車之右側車頭保險桿處,
對方及副駕駛座乘員皆稱為右後視鏡,且表示是我方機車左把手自後方撞擊其右後視鏡。
(我方機車左煞車桿前彎?)
對方稱車速~20km/hr.,碰撞後有剎車,車體仍往前行為自然滑行狀態,
現場亦有第一發現者證詞說明該車體發生碰撞後仍有往前移動,
但第一發現者未目睹事故發生,僅碰撞聲響發生後才發現此事故,故無證人目睹碰撞。
我方人員受傷處皆集中於左膝以下,且亦有證人拍攝出我方人員倒落之左腳於機車前方,
而對方弟弟(副駕駛座乘員)稱有看到我方雙腳被倒落機車壓住,
有路人將我方拖出(機車右倒壓兩腿?路人把傷者拖出再放到機車前方?)。

對方及其弟稱員警自左及右方所拍攝兩張汽車車損右後視鏡內收照片為拍攝角度問題。
我方稱於該路肇事路口停等左轉,正欲起步行駛時受左後方一小客車撞擊,
我方於撞擊前未發現對方,對方於碰撞前亦表示未發現前方有車輛,
但雙方皆表示有發現自左側寺院駛出之車輛(第一發現人所駕)。

現場員警量測我倆雙方車損處其撞擊點高度符合共三處:
機車左手把高度、機車前置物廂左側、機車左側下導流板
根據現場員警證詞,對方小客車車況舊,對方指稱此次車損為右視鏡,
我方機車車況新,車損幾乎為此次事故造成。

控告情形:
由於醫院建議需休養三個月,
故我方針對此三個月的薪損、車損、強制險無法給付之醫療相關費用列入和解金額,
與對方調解首次雙方金額落差甚大(我方所提金額*50%),無果;
與對方二次調解,
對方則提出警方所提供之初步判定表(機車行車方向不當,小客車尚未發現違規情事),
故拒任合和解金額(我方所提金額*0%),更表示皆為我方肇責,無果;
我方提告,
經事務官傳喚我倆雙方、副駕、第一發現者、協助拍攝我方尚未送醫照片攝影者、
現場承辦員警後,
後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調查會傳喚我方、對方、對方弟弟,
現收到的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表示:
1.撞擊點為機車左手把;小客車右後視鏡(先前撞擊點高度吻合共三處?)
2.我方左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
3.我方違反道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七款、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七款:
我方自路邊起駛後往左偏駛欲左轉彎未讓左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致使小客車駕駛措手不及。

後續將再提出覆議。



六、問題:
1.由於道路寬僅4米(且可雙向),且該路段未畫分標線,
則需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於道路中央右側駕車),
而我方卻仍可受來自同向車自右側施以我左側之撞擊,
且機車仍倒落於車道內,想請教各位版上的大德們,
如對方已違反此處罰條例那還能用安全規則去判定是我方未理讓直行車先行嗎?

2.我方煞車手把前彎卻被判定是自後方追擊對方右視鏡,
該如何形成此結果呢?

3.撞擊點高度共三處吻合,為何意見書僅說明我左手把的撞擊情形,
其餘兩處則無任何說明呢?

4.對方稱車速20km/hr.,碰撞後剎車,車體卻還可滑行,其車速正當嗎?

5.對方弟稱我方左腿有被機車所壓,只是有被路人拖出放在機車前方,此行為合理嗎?

6.現場員警如何自小客車右後視鏡左方、右方各都拍出右視鏡內收之車損照片?

7.如對方發生碰撞後有隨即停車且對方弟稱有看到我方倒落於右後車門處,
為何第一發現人較對方、副駕還早到我方旁關照,甚至報警、送醫都是其餘路人協助?

8.我方若再提出覆議,行車事故鑑定會再重議的可能,
或事務官、檢查官幫忙起訴的可能性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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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64.166

→ SoaringHawk:不高 03/08 18:16
→ SoaringHawk:至於責任判定,鑑定一定比我們鍵盤準確 03/08 18:17
→ SoaringHawk:因為他看到的是雙方說詞及全部證據 03/08 18:17
→ SoaringHawk:刑事如無法,原po真在意可以另打民事訴訟 03/08 18:19
→ SoaringHawk:鑑定實在是現行人類制度能公平的極限了 03/08 18:21
推 SoaringHawk:如果想要推翻鑑定,單純質疑而不提另外論述毫無用處 03/0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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